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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城乡规划条例
文章来源:城乡规划局   发布者:王飞   发布时间:2011-11-12   阅读:3897

颁布者: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颁布日期:2009-03-26
实施日期:2009-07-01
实效性:有效
 
公告
〔十一届〕第十二号
《陕西省城乡规划条例》已于2009年3月26日经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7月1 日起施行。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9年3月26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与修改
第三章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科学合理地制定城乡规划,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乡一体化建设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包括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包括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包括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条例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第三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因地制宜、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统筹土地利用和城乡建设,合理确定城乡建设的规模、步骤和标准,处理好现代化建设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关系,突出地域和民俗特色,改善人居环境,符合科学发展的要求。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乡规划,建立健全城乡规划管理体系,保证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镇、乡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的管理工作,并确定专职管理人员。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与修改
第七条省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报国务院审批。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内容包括:全省范围内城镇空间布局和规模控制,重大基础设施的布局,为保护生态环境、资源等需要严格控制的区域。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用于指导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编制。
省域交通、水资源开发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等专项规划的编制应当符合省域城镇体系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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