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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高等院校物资设备采购管理办法(试行)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09-10-19   阅读:11290

陕西省高等院校物资设备采购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省高等院校物资设备采购管理工作,完善物资设备采购管理监督机制,保证各高等院校物资设备采购管理工作规范、廉洁、高效运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物资设备包括基建工程、后勤服务、教学科研、图书资料、办公使用的各类物资设备。
    第三条 采购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各业务主管部门和监督部门都要自律规范,各尽其职,主动配合,协调支持,努力提高工作效能。
    第四条 参与采购活动的工作人员都要以对学校利益高度负责的精神,力求节约,反对浪费,廉洁、高效履行职责。
    第五条 各项采购活动都要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集体采购、货比三家、择优选购”的原则,选定符合使用要求、性价比较高的物资设备。
    第六条 采购工作程序应注意积极引入市场竞争机制。一般情况下至少应引入三家以上供应商参与竞争。要从维护学校利益出发,本着“诚实、信用、平等互利、协商一致” 的原则处理各种商务关系。
    第二章 采购小组的设立
    第七条 采购小组的设立
    (一)采购小组。学校各项采购活动都应设立专项采购工作小组(以下简称“采购小组”)。凡采购金额达3万元(此项额度标准各学校可以根据学校实际情况自行调整)以上的采购活动,应组建学校专项采购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学校采购小组”),进行招标采购(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询标竞价);凡采购金额在3万元以下的采购活动,应设立部门询价谈判采购工作小组(以下简称“询价谈判组”);以询价谈判的方式进行。采购小组人员数量根据采购任务的具体情况确定,一般为三人以上单数。
    采购小组是由学校有关二级部门和单位组建的临时性工作班子;实行组长协调下的部门代表分工负责制,在业务主管校领导领导下开展工作。
    学校采购小组人员组成由业务主管部门与监察部门协商提出建议名单,报请主管校领导同意后确定。采购小组成员组成应以保证形成廉洁、高效的工作机制,保证采购任务如期完成原则。参与采购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由业务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在学校建立的专家库中临时邀请。
    (二)考察组。采购小组可根据工作需要自行下设考察组。考察组对采购小组负责,职能是提交考察报告。
    (三)评标组。对于招标采购活动,可根据需要在采购小组人员基础上扩充设立评标组,评标组的职能是向采购小组提交招标结果。
    第八条 采购小组部门代表的职责和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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